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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群众实名举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准确的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传真等形式,向雅安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雅安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凡采取实名举报方式,向雅安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雅安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具有可查性的线索或证据(即:应有被举报人员姓名、单位,违纪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问题的详细描述、违纪具体情节,涉及的相关人员、物证、旁证等要素)。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该举报人为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属本办法奖励的对象。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对象:

  (一)纪检监察机关已立案调查的;

  (二)违纪人员及相关当事人坦白自首的;

  (三)被查处人员检举他人的;

  (四)举报人采取匿名举报或假名举报的;

  (五)举报人及亲属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

  (六)经研究认为,属于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署名举报后,应核实是否属实名举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且被举报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每案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举报人同时举报多人违纪问题的,经查实分别予以立案并给予处分的,累加计算奖金。

  第四章 发放原则

  第八条 多人先后举报同一人员的违纪问题,以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举报的日期为准,只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九条 联名举报的,联名举报人员可推选1名代表领奖后自行协商分配。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奖励由立案机关实施。立案机关为市级部门纪检组织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实施。立案机关为乡镇(街道、县级部门)纪检组织的,由所在县(区)纪委监察局实施。

  第十一条 立案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处分决定后,由信访举报部门根据举报事项和查证处理结果提出奖励建议(附件1),报分管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为减少实名举报人信息的知情人员,由信访举报部门另行填写《财务审批表》(附件2)送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由信访举报部门2名经办人从财务代领出奖金,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在一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领取,领奖手续留存信访举报部门。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对自动放弃或不愿受奖的,由信访举报部门经办人在《奖金发放表》和《财务审批表》内注明,奖金退回财务,《奖金发放表》留存信访举报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及其他相关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中共雅安市纪委、雅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