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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分片交叉联合纪律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9】

  中共芦山县纪委

  关于印发《分片交叉联合纪律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现将《分片交叉联合纪律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芦山县纪委

  2016年4月20日

  分片交叉联合纪律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资源力量,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纪律审查质效,全面提升全县纪律审查工作水平,推动形成纪律审查工作整体合力,深入推进全县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分片是指将全县划分为县级部门和乡镇2个纪律审查工作片区,县级部门片区由县纪委第一纪检室联系指导,乡镇片区由县纪委第二纪检室联系指导。

  第三条 交叉纪律审查是指由县纪委指定其他乡镇、县级部门纪委(纪检组)到发案单位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发案单位纪委(纪检组)只负责协同配合、提供后勤保障而不具体参与的一种纪律审查工作方式。

  第四条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启动交叉纪律审查程序:

  (一)本乡镇、本部门不宜直接查处的涉及基层站、所、队和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案件;

  (二)乡镇党政负责人、部门“一把手”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无法正常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案件;

  (三)本乡镇、本部门纪检干部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需要回避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启动交叉纪律审查程序的案件。

  第五条 联合纪律审查是指以发案单位纪委(纪检组)为主,由县纪委指定其他乡镇、县级部门纪检干部协作、配合工作的一种纪律审查工作方式。

  第六条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启动联合纪律审查程序:

  (一)经排查筛选案情比较复杂、严重的案件;

  (二)办案中发现的涉及人员多、预期工作量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查结的案件;

  (三)违纪对象有重大违纪情况,查处阻力大,依靠本单位力量难以深入查处的案件;

  (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县纪委要求限期报送结果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启动联合纪律审查程序案件。

  第七条 交叉联合纪律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县纪委第一、第二纪检室根据所联系指导纪律审查工作片区的实际情况,填写《交叉联合纪律审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交叉联合纪律审查建议;报送分管县纪委分管领导、监察局长、纪委书记审批;批准后,由县纪委向承办单位移送《移送(移交)案件(线索)通知书》(见附件2);承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县纪委第一、第二纪检室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第八条 在交叉联合纪律审查过程中,县纪委第一、第二纪检室负责全程监督、指导督促纪律审查工作,并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人员、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九条 交叉联合纪律审查均以“县纪委(监察局)”名义办理,由实施交叉联合纪律审查的承办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移送等工作。

  第十条 参加交叉联合纪律审查工作的纪检干部在纪律审查工作期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案情和涉案信息只对县纪委分管案件领导和第一、第二纪检室负责和汇报。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在交叉联合纪律审查工作中的表现将作为县纪委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交叉联合纪律审查审批表

            2.移送(移交)案件(线索)通知书

 

请下载相关附件:/Files/file/20160429/20160429093735343534.doc